宪政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所以,中国自1949年以来从来就不是法治国家,而是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肆意乱搞的运动国家。比如镇反运动,四清运动,大跃进运动,文化革命运动,扫黄严打运动,改革开放运动,镇压轮子运动。这些运动从来不是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增进个人福祉为目的,而是以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维持和强化政权为目的。因此,要从运动国家、乱搞国家进入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践宪政。
乱搞国家的运动不只有全国性大范围运动,在局部也有小范围运动。比如最近揭示出来统治者上层的盗国运动,淫乱运动和海外私生子运动。虽然这是小范围运动,但运动员都是权势阶层,所以危害并不比大范围运动小。
如果这些运动不能从法治来解决,就有可能转化成反盗国运动,反淫乱运动和反海外私生子运动。但这除了增强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当下出现的种种问题和乱像,既不是国民素质问题,也不是官员腐败问题,更无关海外敌对势力,最关键的,是没有行使宪政导致无法无天的问题。因此,恢复宪政就是恢复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秩序正常化。
面对必然到来的社会转型,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代价最小,最简洁有效也容易被各方接受的社会转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