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美国各州因槍支造成的死亡:
規則越不嚴格,死亡就越多。直接的相關性。
Here are gun deaths, by state, as a proportion of the population👇
The less strict the rules, the more deaths. The correlation is direct.
加拿大也有持槍自由,但為什麼加拿大槍擊案要遠少於近鄰美國呢?
首先,「城堡法」(Castle Doctrine)在加拿大並不存在。
英國法學家愛德華·科克1628年說,“人的房屋是其城堡,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
這被確立為「城堡法」。這隱含了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利包括動用致死武力阻止任何人進入其家宅。
英國威廉·皮特首相曾於 1763年說,“最貧窮的人也可能在他的小屋裡有蔑視王室的所有力量。它可能很脆弱,它的屋頂可能會搖晃,風可能會進入,雨可能會進入——但英格蘭國王不能進入。”
城堡法與「不退讓法」(No duty to retreat law)密切相關。即人們在家中、車中或工作場所遭到襲擊時,沒有義務撤退。
蘭德公司在2018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不退讓法可能導致兇殺率上升,此外,在有限程度上可以證明該法律顯著的導致了持槍殺人事件增長」。隨後的研究中,蘭德公司給出了更多證據。
美國不但有城堡法,還有超過30 個州制定了基於不退讓法的法規。
加拿大對不退讓的正當防衛有嚴格約束,而且沒有明文的城堡法。
不光是這樣,即使拿沒有子彈的槍指著別人都可能構成犯罪。
加拿大可以持槍,但需要考證,還有不同級別。考了證,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帶槍出門,如把槍帶往靶場,運輸中需要遮蔽。即使放在家裏,也要槍彈分離,還需要給槍的扳機上密碼鎖。
加拿大並非不賦予民眾自衛權利。受到侵害時,民眾有權自衛,但需遵循「應用最低限度有效武力」原則,否則即為過當。
比如一個薩省的判例:
2016年,5個年輕人開車闖入吉拉德•斯坦利(Gerald Stanley)的農場,跳下兩個人試圖開動停在農場的卡車以及一部山地車。
斯坦利去工具房取出一部33式手槍,向空中鳴槍警告。
他持槍從車窗處接近越野車司機,並槍擊當時坐在司機位的22歲的科爾頓•布歇,布歇當場死亡。
與南邊的鄰居美國不一樣,加拿大沒有「堡壘法」,屋主無權隨意動用致命武力對付侵入者。
從法律實踐來看,所有在家用槍自衛的加拿大人均被警方當場拘捕檢控。
到場的皇家騎警遂以謀殺罪名將斯坦利拘捕。
檢方認為這幾個年輕人從未拿出槍指嚇屋主,屋主一家當時沒有生命危險,因而起訴斯坦利二級謀殺。
斯坦利與其律師從一開始就不糾纏是否正當防衛。他一口咬定,當時是槍支走火誤擊。從始至終都沒人能複製這個走火,但該辯護還是最終取得了成功。
2018年2月,陪審團裁定斯坦利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
這個案子也引起了很大爭議。但很明確,加拿大對城堡法和不退讓法都有很嚴格的限制,且並不支持用力過猛的正當防衛。
斯坦利能脫罪,靠的是律師從槍支走火找到切入點,而不是強調保護家園的正當防衛。因為,依據加拿大的判例和法律,這樣做的勝算會很小。
再看美國的一個案例:
1992年10月的一個傍晚,路易斯安娜州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與一朋友身穿萬聖節服裝去參加聚會,誤入皮爾斯(Rodney Peairs)家,皮爾斯持槍警告服部別動(Freeze),服部繼續微笑向前,說是來參加Party,結果被射穿左肺。
皮爾斯讓妻子報警,警察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死亡。
Peairs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他的律師辯護Peairs是為了保護他的家庭才開槍。
1993年5月,在經過7日的審訊後,地方法院全體12名陪審員對Peairs作出了無罪裁決,理由是正當防衛。根據路易斯安那州當地的法律 (堡壘原則),為了保護身家財產的安全,可以對屋內侵入者使用致命武力。
加拿大的斯坦利與美國的皮爾斯都在審判中脫罪,但脫罪理由大不相同。斯坦利強調的是槍支走火;皮爾斯則堅持堡壘法則的正當防衛。
可見加拿大和美國的法律量刑及文化習俗有多大的不同。
從歷史來看,美國暴力革命立國,加國則來自協商談判,從立國之初,兩國就形成了大不相同的法治和社會文化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