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之死

弗洛伊德被警察肖文用膝盖压住脖子超过八分钟,死了。

弗氏劣迹斑斑,磕药,嫖娼,还曾持械抢行……

但哪条美国法律可以就此认定他应获死刑?

有人自称颜控,说这黑人长的丑,所以该死。难道从来不知道西方象征法治的正义女神是一手拿剑,一手拿天平,还要蒙上眼睛的吗?

弗案固然是被民主党的贱人政治利用。但中国人你也少拿左派或右派说事儿,竟然还是能说出长的丑就该死,这样无知无耻的荒唐话。

说这是法盲都是客气的。难道不更像是一个浑不吝的中国式土纳粹?

中国人是分不清左派右派的,只能大概区分一下是人或卜世仁。

1994年的辛普森案,在加州经过长达九个月的审判之后,辛普森被大陪审团宣布无罪,尽管看起来有无数可能性认定辛氏杀妻成立。

法治不是情绪化的表达,也不是把可能性作为犯罪认定和量刑依据,而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清晰的法律条文为准绳。

法治就是,宁可漏网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有人过于夸大弗洛伊德案和美国左派的崛起,担心美国和西方文明社会也会变成像中国那样的索多玛。

过虑了。

只要法治的精神还在,这个社会就不会差到哪里去,更不会成为无法无天的索多玛。

恰恰相反,那种手握权力,恣意妄为,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国家才是真正的索多玛。

从所多玛逃出埃及的中国人看不懂一个文明社会的多元、包容、平等和法治,这也很正常,

就像在浑水里长大的螃蟹,你把它搁在清水里,总有各种各样的不适应。但你再把它放回浑水里,它更不适应,

尴尬。

一个中国人,从一个法治腐败、礼崩乐坏的国家,逃到了北美或欧洲崇尚法治,充分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宪政国家,还没有深入认真理解这样的一个社会,就想要为美国和加拿大指点迷津、主持正义,勇气固然可嘉,就是不知道这里的人,他能接受你吗?

玩玩可以的,但千万别把自己玩成个笑话。

民主如果失去约束,可以演化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这句话就好像是专门给充满偏见、歧视的中国人量身定做的。

弗洛伊德,绝不是什么英雄,就是个混混。

但他是个人,跟你我一样的,应该得到法律公平对待的人。

如果对人这个概念理解不清的话,可以看看美国的独立宣言,这是美国立国之本。

况且英美法系common law是判例法,区别于以成文法典为依据的欧陆法系,强调遵循先例和陪审团制度,重视司法程序,通过对判决先例的反复分析和参考,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因此一个判例,尤其是影响比较大的判例,会对此后的司法审判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一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绝不是情绪化、打嘴炮的一时儿戏,以为今天这个案子判错了,下回类似案例再找补回来,

今天这个压死弗洛伊德的警察,被轻判或无罪释放了,下回那个压死市长的警察,可以被判终身监禁。

这可能就是中国司法经验吧。但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不是这样的。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法治国家,警察是在社会上游走的直接执法者,权力非常大,他可以任意截停你的汽车,甚至在公共场所直接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前几年魁北克有个检察长,因为醉驾被警察截住罚款,回头就辞职了。

对于一个这样的无处不在的公权力,严格约束他的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过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跟大多数中国人谈法治,基本就是对牛弹琴,因为中国人在骨子里既不理解也不认同人人平等,且以为有超越他人的特权而荣。

况且宪政的存在,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要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以保障公民充分享有个体自由和权利。

这在中国这种荒诞的国家是非常难以理解的。

中国这种无法无天的鬼域,权力想整死谁,能罗织一万个理由。不只是中国人的自由和权利完全无法得到保障,精神也被深深戕害。飞越疯人院谈何容易。

看看海外或翻墙的中国人胡言乱语,就知道,理解平等、自由和法治的中国人不多。即使满嘴喊的口号比谁都响。

奇怪吗?习包子还满嘴平等自由法治呢。

近来,有人看到蒙特利尔的一些警察佩戴“蓝细线”徽章补丁,这是被加拿大警察禁止的。这些警察正在接受审查。 这块补丁上有一条蓝线穿过了被涂黑的加拿大国旗。“这个符号表示他们与杀害黑人的警察同事站在一起”,知情人说。

种族歧视在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都是零容忍。

photo@ctv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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