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至上和王在法下

中国皇帝:

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
天下女人都可任我挑选,
天下男人都是我的奴隶,
天下土地都是我的私产,
我说的都是对的,
和我说的不一样的都可杀,
我就是神子,代表上帝在人间行使权力的最高主宰……

有理想的中国男人都想做皇帝,皇帝就是人活在世上最高标杆。这也是中国国民性的重要由来 。

在一个国家当中,只要有一个人是超然法律之上的,那么其他人也都想具备这样超然的特权,这样的国家就永远不可能是法治国家。

中国有句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从来都是理想,从来没成为过现实,而且说的是王子,也从来不是皇帝。

在中国,皇帝就是法,就是最高存在,就是神在人间的代表和镜像。

法治的基本含义,核心就是“王在法下”。不能有任何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曾说,“法治应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普遍的服从也包括最高统治者——皇帝或国王在内。

古罗马的西塞罗承认理性是上帝和人类共有的天赋,由此,他说:“假若自由不是一切公民平等地享受,自由便不存在。”

早在英国大宪章之前,“王在法下”的理念就已经出現了。

欧洲中世纪许多贵族、甚至是农奴的起义,并不像中国农民起义那样践踏一切秩序,做个至高无上的皇帝,恰恰很多是要捍卫法治,

“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

这话来自《萨克森法鉴》。

实际上,7世纪托莱多基督教会议制定的教规表明,当时的君王概念就遵循:“国君公正则立,不公正则废”。

所谓公正就是“君权,如同人民,必须尊重法律,否则人们有权利抵抗”。

1233年 ,英王亨利三世指责伯爵理查德马歇尔侵犯了王室领地,但伯爵宣称,由于国王违约在先,根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原则,效忠关系便自动解除,伯爵不再有效忠国王的义务。他说:“为了国王的荣誉,如果我屈从于国王意志而违背了理性,那么我将对国王和正义犯下更严重的错误。我也将为人们树立一个坏的榜样:为了国王的罪恶而抛弃法律和正义。”

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在法庭上或谈判桌上解决争端就已经是常态。

这种传统也决定了靠谈判组成一个从海到海幅员辽阔的加拿大联邦不是意外。

民主政治的共性就是强调人人因受造而平等,因此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就是合情合理的存在。

反观中国,皇帝是天子,集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中共很好继承了中国皇帝至高无上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的悠久传统。法律,甚至宪法,完全取决于党首喜好,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

所以这个副检察长法学教授这么说,中世纪的欧洲人都会觉得匪夷所思,现代的中国人却觉得不以为然。👇

中国从来不是个法治国家,因为拼到最后,没有人会想坚持讲法理,都有超越法律的冲动。

不但统治者不讲理,老百姓也不一定讲理,大家都不讲理,那只有拳头硬说了算。所以,枪杆子里出政权。

这也是中国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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