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如何运作的?

导读:

加拿大人是一个温和的民族。

不同于美国以暴力方式走上了独立之路,加拿大是以一种宪政和法律的方式,在普通法的框架内一点一点争取到了完整的立宪权和修宪权。每一次斗争和前行,都是以法律议案的方式提起,以议会通过的方式结束。

《1982年宪法》和作为宪法一部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问世,标志着加拿大人以这种温和坚韧的方式赢得了完整的自由和独立,并掀开了加拿大宪政史全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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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在加拿大什么法律最重要?我会毫不犹豫的告诉他,是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下简称“权利宪章”)。为什么重要呢?因为它保障加拿大老 百姓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聚会结社自由、选举权,迁徙权、人身权、平等权等一系列民主法治国家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小到保护你路上不随意被警察盘问, 大到可以否定一部法律的效力。说法律规定让人打瞌睡,下面举一些鲜活的例子来看看权利宪章在加拿大是如何运作的:

案例一:工作用电脑的信息也受法律保护,警察不得随意搜查

权利宪章第八条规定,人人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查封扣押。

被告人考尔是一名高中教师,被控犯有非法拥有儿童色情物品罪和越权使用计算机罪。学校发放给考尔一台手提电脑, 该电脑主要用于工作,但学校也允许考尔偶尔因私使用该电脑。电脑维护人员在一次电脑维护时发现考尔的电脑上有未成年女学生的裸照和半裸照。学校扣留了考尔 的电脑并把考尔电脑上的资料复制到光碟上交给了警察。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查看了光碟并将考尔电脑的硬盘做了备份用作证据。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无论是家用还是工作用电脑,只要曾用于个人目的,老百姓就有权相信自己在电脑里的信息属于隐私,受法律保护。对工作用电脑的信息保护 可能因为其性质而有所减弱,但不代表没有保护。本案中的学校有权管理其发给员工的电脑设备,但不代表警察有同样的权力,可以直接查看电脑里的资料并获取里 面的信息。同时,学校作为第三方,无权代表电脑使用人同意警察查看电脑。校方把电脑交给警察不意味警察可以在不申请搜查令的情况下直接查看该电脑的内容。

最后法院认定警察的搜查行为违法,但考虑警察的行为系基于良好愿望,没有给司法带来恶名,这些证据还是被采纳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虽然本案警察的违法行为 没有直接影响案件,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刑事侦查要受权利宪章的约束,越权或不合法的警察行为会受到权利宪章的否定。(案号:R. v. Cole, 2012 SCC 53)

案例二:权利宪章保护不受欢迎的言论

权利宪章第二条规定,人人有思想和言论自由。

曾德尔被控犯有传播虚假新闻罪。加拿大刑法典第181条规定,任何人如故意散播虚假声明、传言、和新闻,如明知是虚假且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犯有传 播虚假新闻罪。曾德尔出版发行了一个小册子,名字是《真的死了600万人?》。小册里的主体信息曾经在美国和英国等地出版发行过,曾德尔在他的小册子里额 外加上了序言和结语。小册子的主要内容就是说二次世界大战中600万犹太人遇害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大屠杀的神话是犹太人的阴谋。

最高法院判定,刑法第181条违反了权利宪章第二条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权利宪章保护少数人的话语权,即使是极其不受欢迎的言论也同样获得法律的保护。权利宪章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旨在追求真相,提高人民政治文化参与度以及自我价值与目标的实现。因此,无论对错的少数派言论也应当受到保护。刑法181 条规定某人可能因其发表的言论获刑,是对权利宪章言论自由规定的限制。最终法院认定该限制不具有合理性,故判定刑法181条违反权利宪章,归于无效,应当 从刑法典中去除。(案号:R. v. Zundel, [1992] 2 S.C.R. 731)

案例三:权利宪章保障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权利宪章第十五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受歧视,尤其是不因种族,国家及民族背景,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和精神及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安德鲁斯是来自英国的加拿大永久居民,他符合了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成为律师的其他条件,只是不符合国籍要求。该省《律师法》第42条要求律师必须具有加拿大国籍。

最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以国籍区分本案当事人和其他人,是一种歧视。国籍归属系当事人不 能主观控制的情形(起码在一段时间内),非公民属于政治上相对弱势的群体,其权益更容易受到立法机构决定的侵害(注:非公民无选举权和投票权,因此没有政 治话语权)。法院最终判定,律师法的这种国籍上的限制违反了权利宪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案号:Andrews v. Law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 [1989] 1 S.C.R. 143)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权利宪章在加拿大是法院用来审查法律从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利器,是一部实实在在的根本大法,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当 然,权利宪章从1982年制定以来也受到批评,例如有学者指出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权宪章是“白色”宪章,更多的保护了白人的权利。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加拿大的有色人种,尤其本地土著和黑人的定罪率一直偏高;警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也存在对有色人种另眼相看的情况,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改善(有兴趣可参见 David M. Tanovich的文章 The Charter of Whiteness:Twenty-Five Years of Maintaining Racial Injustice in the Canadi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转自微思客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

作者:凯西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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